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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中小企业国际合作协会章程

(2005年4月21日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名称为上海中小企业国际合作协会。英文名称:SHANGHAI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ASSOCIATION OF SMALL AND MEDIUM ENTERPRISES,缩写为SICASME。业务主管单位: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会址设在上海市中山东二路22号。
第二条:本协会是由上海中小企业、中小企业工作者及热心于中小企业国际合作的社会知名人士自愿组成的全市性社会团体。具有法人地位。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遵照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坚持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围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贯彻执行国家深化改革、对外开放的方针。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令,组织、推动、协调中小企业国际合作事业的发展。在政府和中小企业间、在中外中小企业间发挥桥梁媒介作用,沟通信息,交流经验,促进经济技术合作和贸易往来,为我国中小企业技术进步和发展外向型经济服务。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为国内外中小企业提供信息咨询、经贸合作与交流、组织培训、展览等服务。
1.宣传国家改革开放和对外合作的有关政策和法规,介绍国家经济建设的要求、意图、产业政策和吸引外资的导向,传播国际经济技术合作的成果与经验;
2.发展同国外有关团体、组织、公司、企业的联系和友好往来,增进相互了解,建立长期合作关系,推动中外中小企业间多种形式的经济技术合作;
3.为中外中小企业、公司和有关经济团体提供信息,咨询等服务;
4.调查了解中小企业对外合作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5.举办适合中小企业需要的各种培训班,帮助中小企业提高技术水平和经营管理水平;
6.举办多种形式的国际展览及洽谈活动,开拓国际合作交流渠道,促进合作项目的建立;
7.组织会员之间的交流和合作,研讨共同关心的重大问题,促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8.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加强中小企业对外合作的规划指导和组织协调工作;
9.创办经济实体,开展中外中小企业经济技术合作相关业务;
10.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五条:凡承认本协会章程,积极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并按期交纳会费的城乡中小企业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经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方可成为本协会的团体会员。与协会同样性质的组织也可申请加入本协会作为团体会员。
凡承认本协会章程,热心于本协会工作的、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对外合作的实际工作中有一定经验的和从事理论研究有一定造诣的个人,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吸收为个人会员。
对在中小企业和国际合作中作出重要贡献,具有影响的专家、学者、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可聘请为协会名誉会员。
第六条:会员的权利
1.享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3.优先享受本协会提供的有关服务;
4.反映自己的要求和愿望;
5.对本协会工作进行批评和监督;
6.有退会自由。
第七条:会员的义务
1.遵守章程,执行决议,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2.热心协会工作,完成协会委托的各项任务;
3.按规定交纳会费;
4.退会时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还会员证;
5.向本协会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四章 组织
第八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讨论并决定协会的重大事项。会员代表数量在会员总数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之间。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换届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会员(代表)大会职责: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3.听取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预决算报告;
4.决定社会团体的终止;
5.讨论并决定社会团体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本协会的领导机构为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全部工作,对外代表协会。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理事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推举名誉会长若干人,聘请顾问若干人。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副会长以上人员年龄超过70周岁,须经过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局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十条:理事会的职责: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其报告工作;
2.讨论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3.决定下属机构的设置和撤消;
4.讨论并决定协会的重要事项;
5.协商、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等;
6.推举名誉会长,聘请顾问,常务理事。
第十一条:在理事会闭幕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权。常务理事会由会长或委托副会长召集。常务理事会会议一般每半年举行一次,每次会议有超过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为有效。常务理事会向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二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代理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协会根据需要可设立若干分支机构。
第十四条:本届协会的法定代表人由副会长担任,其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章 经费
第十五条:协会的经费来源:
1.会费收入;
2.政府资助;
3.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4.国内外友好人士和团体的资助和捐赠;
5.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六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协会的业务范围与事业的发展。用于本协会日常办公费用,专职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开支等。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章程经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经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十八条:本会的终止,须事先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讨论,经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并报请业务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协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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